装备承制资格审查认证
装备承制资格审查认证现场审查评判准则

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查评判准则,采取单项计分和综合评判
相结合的方法,按本细则附件 5 要求执行;监督审查可根据审查
内容进行选择,参照本细则附件 5 要求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审查总分值为 1000 分,其中法人资格 70 分、
专业技术资格 250 分、质量管理 400 分、财务资金状况 100 分、
履约信用 100 分、保密管理 60 分、总装备部的其他要求 20 分。
第二十三条 审查项目分为 37 项,其中关键项 9 项、重要项
10 项、一般项 18 项。
第二十四条 审查项目判分、扣分和得分率的确定:
(一)项目得分=单项分值-单项扣分;
(二)扣分≤单项分值;
(三)得分率=(单项得分/单项分值)×100%。
第二十五条 审查项目按不同类型分别采取不同判定标准。
(一)审查项目包括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三种结论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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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判定标准为:
合格:得分率≥95%;
基本合格:70%≤得分率<95%;
不合格:得分率<70%。
(二)审查项目包括合格、不合格两种结论的,其判定标准
为:
合格:得分率≥80%;
不合格:得分率<80%。
第二十六条 审查结论判定标准:
(一)关键项、重要项、一般项全部合格,判定为“具备资
格,推荐注册”。
(二)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判定为“不具备资格,不推荐
注册”:
1.关键项有 1 项(含)以上不合格;
2.重要项有 2 项(含)以上不合格;
3.重要项加一般项之和有 5 项(含)以上不合格。
(三)审查项目结果处于上述(一) 、(二)之间的,判定为
“基本具备资格,经整改并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” 。

装备承制资格审查认证的基本条件

1、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;     
2、具有满足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、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;
3、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,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 
4、资金运营状况良好,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;  
5、遵纪守法、诚实守信、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;
6、建立建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、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条件;
7、满足军方的其它有关要求;